html模版被指橫店“招嫖” 霍建華起訴維權獲支持
本報北京9月14日訊 (見習記者 丁

珈)今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霍建華名譽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網易公司與焦某某構成共同侵權,判令網易公司與焦某某向霍建華賠禮道歉,網易公司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29120元,焦某某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7280元。

因網易網站“深水娛”欄目中發佈有關H姓臺灣男明星橫店“招嫖”的文章,網絡用戶焦某某用網名“函數公”在新浪微博賬戶中對此進行節選後轉發傳播,並指明該明星為霍建華。霍建華將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焦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王智明 旅館為:一、網易公司的涉訴文字是否指向霍建華;二、網易公司的涉訴文字是否構成以誹謗方式侵犯原告名譽權;三、焦某某的涉訴文字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四、如需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應當如何承擔。

針對第一王智明 博客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本案中,網易公司的涉訴文字足以讓一般合理之人將霍建華與之直接或高度對應,從而理解該指向性傳播被特意用來指稱原告霍建華,因此,法院認定網易公司所發涉訴文字是指向原告霍建華。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網易公司其傳播言論無法證真,故網易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進而認定網易公司傳播的涉訴文字內容系虛假事實。網易公司在無相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公開傳播對霍建華具有誹謗意義的虛假事實,是對霍建華的誹謗,構成對霍建華名譽權的侵害。

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網易公司發佈包含涉訴文字的文章之後,焦某某節選瞭部分內容,上傳到其涉訴微博中進行再傳播,其行為構成瞭對前述言論的轉發。焦某某的轉載行為具有明顯的過錯,構成瞭對霍建華的誹謗。焦某某與網易公司共同造成瞭霍建華名譽權的損害,故二者均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按份共同責任。

針對第四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網易公司及焦某某發表的涉訴文字構成對霍建華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涉訴侵權文字與涉訴微博內容現已不復存在,法院不再判令網易公司及焦某某停止侵權。鑒於網易公司及焦某某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有關損害霍建華名譽的誹謗言論,勢必給霍建華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酌情判定網易公司及焦某某在前述責任比例范圍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王智明 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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